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截錄於行政院環保署公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發文字號:環署廢字第0950044991號
附件:免洗餐具限制使用違規警告單
主旨: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限制使用對象︰
(一)公部門:於下列場所內以服務員工、師生、病患為目的,經營福利社、合作社、餐廳或其他餐飲業務之機關、事業機構或民間業者。
1、政府部門:包含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軍事機關等。
2、國軍福利品供應站。
3、公立學校。
4、公立醫療院所。
(二)私立學校:係指於私立學校內以服務員工、師生為目的,經營福利社、合作社、餐廳或其他餐飲業務之私立學校或民間業者。
(三)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百貨公司業係指在同一場所提供多種商品分部門零售者;購物中心係指結合購物、休閒、文化、娛樂、飲食、展示及資訊等設施於一體者。凡在上開百貨公司業或購物中心場所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四)量販店業:係指提供綜合商品批發或零售,結合倉儲與賣場一體者。凡在上開量販店業場所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五)超級市場業:係指提供家庭日常用品、食品零售,並附生鮮及組合料理食品者,包含以員工消費合作社或聯合社形態經營之業者。凡在上開超級市場業場所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六)連鎖便利商店業:係指從事提供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飲料、日常用品及服務性商品以滿足顧客即刻所需,而以連鎖形態經營之行業均屬之。
(七)連鎖速食店:係指從事提供便利性速食品,而以連鎖形態經營者之行業,且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者。
(八)有店面之餐飲業:係指凡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之餐飲業,包括餐館業及飲料店業。但公、民有市場、夜市內之餐飲性攤商(舖、販)不在此限。
二、限制使用實施方式:
(一)本公告所稱免洗餐具係指供餐飲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之各類餐具,客觀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者。
(二)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範圍說明如下:
1、公部門與私立學校之餐廳與其他餐飲業者、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內之餐飲業者、量販店業內之餐飲業者、超級市場業內之餐飲業者、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店、有店面之餐飲業,於盛裝已烹飪、調理即可食用食物、飲料或調味料供消費者使用時,不得提供塑膠類之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
2、公部門與私立學校之福利社、合作社與從事其他販賣業務者,以及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內之販賣業者、量販店業內之販賣業者、超級市場業之販賣業者,於販售飲料、便當供消費者使用時,不得提供塑膠類之杯、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
3、下列塑膠類材質之製品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
(1)杯蓋、杯座及紙杯之封膜。
(2)碗蓋。
(3)裝填食物後,以商品形式封膜包裝,並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
(三)下列材質製成之免洗餐具,非屬本公告所定塑膠類免洗餐具:
1、以紙類或木片、甘蔗、蘆葦、麻、稻草、麥桿、稻殼等植物纖維為主體,塗佈塑膠、貼合塑膠薄膜或其他以物理方式即可分離出塑膠成分之免洗餐具,其塑膠成分含量重量低於該免洗餐具整體重量扣除蓋子重量後之百分之十以下者。
2、以完全生物可分解材質製成之免洗餐具。
(四)政府部門、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除應依本公告事項二(二)規定,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含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外,並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1、政府部門、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之餐廳與其他餐飲業者,提供座位供顧客內食用餐時,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包含杯、碗、盤、碟、餐盒、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筷、湯匙、刀、叉及攪拌棒等),且不得以餐具套塑膠袋裝盛食物供消費者內食使用。但裝填食物後,以商品形式包裝,並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不在此限。
2、地方主管機關遇有區域性缺水或發生傳染病時,為確保飲食衛生安全及防止疫情擴散,得同意轄區內之部分或全部政府部門、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暫時提供免洗餐具,並於同意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3、前款缺水或傳染病情事,範圍已跨及數地方主管機關管轄區域者,得逕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三、違反本公告之處罰:違反本公告規定者,第一次先施以警告(警告單格式如附件);第二次及其後違反者,均予告發,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四、實施日期:本公告除公告事項二(四)之規定,政府部門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自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實施外,其餘事項自公告日實施。
附件
免洗餐具限制使用違規警告單
一、貴機構(名稱: ,地址:
)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經( 年 月 日)稽查結果有下列違規事項:
□ 屬於政府部門之福利社及合作社、國軍福利品供應站、公立醫療院所、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店或有店面之餐飲業
□ 外帶或內食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 □杯 □碗 □盤 □碟 □餐盒 □餐盒內盤 )供消費者使用。
□ 屬於政府部門、公立學校或私立學校之餐廳或其他餐飲業者
□ 外帶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 □杯 □碗 □盤 □碟 □餐盒 □餐盒內盤 )供消費者使用。
□ 內食用餐時,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 □杯 □碗 □盤 □碟 □餐盒 □餐盒內盤 □筷 □湯匙 □刀 □叉 □攪拌棒)或 □以餐具套塑膠袋裝盛食物供消費者內食使用。
二、本次係屬第一次違規,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五年○月○○日環署廢字第○○○○○○○○○○號公告規定施以警告,開立本單,並將於 日後進行複查,若仍違反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進行告發處分,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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